检察院工资待遇怎么样_检察院检察官工资待遇,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公务员 2018-03-22 专注教育 晴天

【www.jxxyjl.com--公务员】

日本检察官工资法规定,日本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出百分之三十。这种工资待遇,使得检察官生活在较高的水平线上,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在日本,检察官贪图经济利益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少,这与其较高的工资待遇是有关系的。
奥地利检察官的工资水平在国家公务员中是最高的,要平均高出百分之十五左右,与法官比较,虽然工资级别标准相同,但工资起点高于法官。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凭公务身份证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免费使用城市、城郊和地方交通的一切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则可使用任何顺路的交通工具;在他们因公务出差期间,有权优先预定和获得旅馆的床位及任何交通工具的凭证。
法国和德国检察官实行单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检察官和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其工资起点与较高级公务员工资起点相当。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
美国检察官薪水和社会地位比法官和私人律师都低,检察工作没有吸引力,检察人员往往只把检察工作作为以后从事其它工作积累经验和资本的跳板而不是将其作为永久性职业;
中国:
江西某一基层检察院工作四年,工资水平在江西公务员中属中下水平,现将其2007年1月份的工资条贴上,供大家对照。
职务工资:173元
级别工资:158元
基础工资:230元
工龄工资:4元
补贴:120元
粮贴:8元
岗位津贴:48。4元
福利费:4元
生活补贴:170元
上述各项合计即应发工资为:915。4元
扣公积金:92元
实发;823。4元
抚州下面的基层检察院
具体就是乐安县。
广西某市一城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工资水平在广西公务员中属中下水平,现将其2005年11月份的工资条贴上,供大家对照。
职务工资:254元
级别工资:190元
基础工资:230元
工龄工资:11元
适当补贴:150元
生活补贴:300元
其他补贴:52元
上述各项合计即应发工资为:1337元
扣个人所得税:18元
扣公积金:70元
检察院检察官工资待遇:
人社部在鄂研讨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

12月9日-11日,人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何宪在湖北主持召开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座谈会,就探索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进行了专题研讨,并赴湖北省检察院、咸宁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和实地考察。

  全国7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人社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试点省、市汇报了探索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薪酬体系研究情况,对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提出了意见建议,并就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模式和工资水平确定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最新彭博亿万富豪指数(Bloomberg Billionaires)出炉,中国最大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创办人马云,正式超越香港首富李嘉诚成为亚洲首富。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12月12日报道,李嘉诚从2012年4月5日开始一直是亚洲首富,当天马云首度超越他,李嘉诚还特别通过其集团发言人公开表示,中国内地的年轻人做得好。

马云原本是一位英语老师,1999年创办阿里巴巴后,短短15年就成为亚洲首富。他的资产得以快速累积拜赐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阿里9月在美国IPO也是点石成金的关键之一。阿里在美国上市至今股价上涨了五成以上,短短时间内,马云个人财富今年就多了250亿美元。

根据彭博亿万富豪指数的统计,马云现拥有财富高达286亿美元(约合1769.8亿元人民币)、李嘉诚则有283亿美元(约合1751.2亿元人民币)。
报道称,马云一半以上的财富来自于他阿里巴巴持股(约占6.3%),市值约163亿美元。另外,马云还拥有支付宝将近一半的股权。
李嘉诚对马云的评价: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2月12日早间消息,彭博社亿万富翁指数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现年50岁的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已经超过香港富豪李嘉诚,成为新的亚洲首富。现年86岁的李嘉诚自2012年4月5日以来一直是亚洲首富。
李嘉诚通过发言人在香港表示:中国的年轻人干得很好,我对此只有感到高兴。阿里巴巴的发言人拒绝对马云的净资产情况置评。
今年以来,马云的财富增加了250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阿里巴巴在上市之后股价大涨。根据彭博社的数据,目前马云的财富总额达到286亿美元,而李嘉诚为283亿美元。
Yuanta Research分析师弗朗西斯·应(Francis Ying)表示:中国大陆的亿万富翁财富增长速度更快,因为中国经济仍在发展之中,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而香港已经是一个成熟市场。
阿里巴巴的市值已经达到2590亿美元,超过了亚马逊和eBay的总和,在标准普尔500指数中仅落后于8家公司。
马云的超过一半财富来自他所持的6.3%阿里巴巴股份,这部分股份的价值达到163亿美元。此外,他还持有蚂蚁金融的近一半股份。
随着新投资者的加入,以及员工持股计划,马云所持蚂蚁金融的股份比例在未来3到5年内可能会被摊薄。阿里巴巴表示,马云不会从这一股份摊薄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阿里巴巴在9月18日的IPO(首次公开招股)中完成了创记录的250亿美元融资,IPO发行价为每股68美元。
管理着223亿美元资金的RS Investment基金经理托尼·楚(Tony Chu)表示:如果你将整个中国互联网市场视为一个整体,那么这毫无疑问非常重要。他指出,阿里巴巴已经成为一只全球性股票,你无法忽略。
根据彭博社的数据,李嘉诚的财富今年以来下降了19亿美元。尽管李嘉诚旗下房地产公司长江实业的股价今年上涨,但他的其他一些投资,例如赫斯基能源公司,股价出现下跌。
李嘉诚:马云年轻有为,我绝不会因一句话而介怀

本文来自财新对李嘉诚先生的最新专访的摘编。在这个访谈中,李嘉诚先生系统的谈到了自己的投资心得,谈到了他对新科技的看法,谈还谈到了马云,他说,马云先生年轻有为。他谈到了港商如何处理政商关系,以及港商对政府的期盼,这些何尝不是大陆企业家所思所想呢?当记者问,马云曾说,阿里如上市成功比香港四大地产商加起来还要多,你怎么回应? 李嘉诚说,绝不会因一句话而介怀,可能人家也误会他。



  据介绍,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获中央批复同意,全省确定,在武汉、宜昌、黄石、恩施4个市州的24家法院、检察院启动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明年7月在全省全面推开。
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由全国各级法院自行设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克服司法不公,确保审判质量。但是,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十多年来,司法腐败现象也并未因此而减少,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此制度受到大量批评,有人甚至提出根本无必要在中国法院设立错案追究制。下面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检察院检察官工资待遇,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追究制由来与现状


为防止司法腐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1990年1月1日率先确立了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1992年初该制度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得以推行。 1993年春,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追究制作为最高法院的新举措,在全国各级法院予以推广①。在这之后,各省、市人大常委会纷纷制订了本行政辖区追究司法系统错案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从这些规定看,主要是从实体判决错误对错案进行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国人民法院系统错案责任追究的基本规范。《办法》中未对错案作出明确定义,但绝大多数追究责任的条款是从程序和执行两方面对法官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规定,实体错案的追究范围仅在第14条中作了原则性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且在第22条列举了法官不承担实体错案责任的几种情况:(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错案追究标准是以程序为主要标准的,这和各地的法规有所冲突,而且该办法尚在试行,并未真正得以统一实施。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各级法院面对舆论日益关注的审判不公,执法不严等的司法腐败现象,将错案追究制度视为实现或体现司法公正、廉洁,减轻社会压力的法宝,纷纷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的具体的错案追究办法,在很多地方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办法(试行)》的规定,强调对实体错案的追究。其中,比较普遍地做法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作为衡量原则,将本院审委会提起再审的案件、本院的案件质量监督小组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案件进行追究。对错案作出判决的法官,一般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的资格的办法追究责任,对一年内错案累计超过一定数量的法官则下岗、待岗,不得参加案件的审判。另外笔者从北京市某法院一法官处了解到,自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度以来,许多法院实行所谓的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生错案便撤销审判长资格,对错案的认定则仍是以实体判决是否有误为标准,而且这种标准被无限扩大,几乎达到非常不合理的程度,例如有的法院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改判的案件均作为错案,这些案件甚至包括定罪正确但改判缓刑的案件,其理由是既然被上级法院改判缓刑,肯定有情有可矜的地方,初审时没有考虑到便是失误。




从客观上说,错案追究制度对抑制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远远不如人们所预期的作用那样大。此外,目前各地法院设立的错案追究制度界定错案的标准并不科学,导致了一系列与设立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负面效应。


其一,实践中的错案追究制度,在没有赋予法官豁免权的情况下以实体判决为主要追究对象,使法官在小心翼翼的处理案件的同时,除非有百分之一百的把握,否则宁愿放弃判决的权力,想方设法使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愿冒日后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风险,这使得审判委员会无可奈何地陷入了没完没了地讨论具体个案的泥沼。同时法官也因有审委会作为挡箭牌而不思进取,法官的素质很难得到提高,更加不敢独立判决疑难案件,遇到的疑难案件又被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因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其二,错案追究制使法官不愿意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因为审判独立的最终实现是建立在法官独立的基础之上的,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要求法官拥有相对独立的思考和行动的权力,但法官独立必然使法官权力,在中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必然要求建立法官独立承担责任机制,而错案追究制度使得法官承受了过重的压力。


其三,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将是否为错案的最终判定权赋予本院的审判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案件质量监督小组。但大多数错案都属于疑难案件,而《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
委员会具有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权。因此,大量的错案都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或由审委会、案件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审理的案件。即便不是如此,这些错案也因由庭长、院长层层把关审批的做法使得庭长、院长成了案件的连带责任人。然而,正是由这些人决定案件是否为错案,这显然违背裁判者不得自断其案的自然正义原则,使人不得不对错案追究制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其四,实践中的错案追究办法,把诉讼中的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使得相对前置的诉讼阶段上的办案人员为了降低被后一道诉讼程序否定的风险,刻意加强和后一诉讼阶段上的办案人员的沟通,如目前相当普遍但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请示制度。错案追究制就是其存在具有合理性的重要原因,这便模糊了诉讼程序之间的事实界限,使得程序之间的相互监督约束也因此而被弱化,最终又损害了司法公正。


其五,错案追究制只有约束机制而无激励机制,法官少办案就少错案,不办案就无错案,而且对案件的判决又不能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形成判例为后人遵循,这导致大家都争办易案,躲避难案,遇到疑案,宁愿久拖不决也不愿承担错案风险,不仅影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也常常使正义的实现成为 迟来的正义。


二、错案追究制度失效的原因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识虽然有至上性,但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具有有限性,而案件的审理有法定期限制限,社会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不可能为了探求某个具体案件的客观真实无休止地投入无限的司法资源进行调查。法庭上认定的事实只能是一种法律真实,即根据证据确定的案件事实。这种真实是一种法律拟制或推定的真实,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但与客观事实便难免有所出入。因而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够完全根据案件的客观真相进行判决,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如在民事诉讼中,举出优势证据的一方为胜诉方,刑事诉讼中以控方证据是否达到最高证据标准来裁判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且法律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立法滞后,很多现实生活中的新现象缺乏相应的法律规治,另一方面,法的内部并不和谐,我国本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产生的法律很多都仅仅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不胜枚举,这导致了很多情况下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仁得见仁,智者见智,很难认定谁适用的法律适当。可见,目前以实体错案作为追究法官责任的标准的规定虽然冠冕堂皇,但并不客观,实践中以此来认定错案往往很难把握,还可能导致错案范围的扩大化。




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传承下来的追求实质正义的心态也是错案追究制度失效的根源。韦伯在论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时,将其视为反形式主义的制度,并认为中国人往往愿意寻求实质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这种制度缺乏理性的立法和理性的审判,法官对任何大逆不道的生活变迁都严惩不怠,不管有无明文规定,最重要的则是法律适用的内在性质:有伦理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 ②,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法律和伦理的双重使命。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法的形式理性是得不到遵守的,更强调的是伦理意义上的实质合理性 ③。这种特点在中国当代的司法实践中仍留有深刻的烙印,从司法官员到普通民众都存在着一种忽视形式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而关注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的心态。因此,在大多数人所理解错案,不是程序上的错误而是实体上错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④ ,但在这种普遍观念的支配下,各地方法院均将其设立的错案追究制的核心定位于对裁决结果实体错误的追究,而不是对法官违反程序或对其个人操守的追究。并将其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保障。


从制度设计本身来看,制度设立者过高地估计了追究实体错案的责任对法官的约束,对实体判决错误的追究并不足以防止法官偏私,这也是此制度失效的重要原因。法官在裁判时产生偏见的情况是时有出现的,这种偏见可以分为无意识的和有意识的。首先我们不能期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象机器一样没有自己的意见,态度和情绪,特别是在当代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法官审理案件必然会体现出自己的价值观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象计算机一样在一端输入法律和事实,运行程序便在另一端输出毫无主观倾向的判决。但有时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个人的价值观和个人看法表现得太突出,便会被持其他价值观的人所指责,认为对某个特殊的团体或者特殊的观点具有成见。这种偏私属于无意识的偏私。法官在承办某些易引起强烈情绪的案件时可能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涉及罢工、示威、游行、民族问题之类的案件,法官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处理,但往往法律并不能满足事实的要求,因而法官不得不参考公共舆论、政策和内心信念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对某一方来说始终是带有偏私的,但依据实质正义追究错案的制度根本无法对此进行约束。


有意识的偏私来自外部利益的影响。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同样具有个人的利益要求,同样追究最大化的利益。各地法院对错案所追究的责任无非是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某些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和自己的利益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案件时,通常就会权衡一下作出不公正判决所承担错案的责任与自己所取得到收益之间孰重孰轻了。这种收益是广义上的收益,不仅包括当事人行贿、请客送礼给法官带来的经济收益,还包括法官所处的熟人社会中如人际关系,舆论影响,权力干涉等等压力给法官带来的负面收益,正如顾培东教授所指出:法官的利益要求并不是单值的经济和权力要求,而是多种要求的综合体,并且,各种要求在经历过若干次盘算或下意识的权衡后才能反映出来。⑤所以,从制度本身的设计来看,错案追究制度最多只能促使法官公正审理与其价值无涉的案件,一旦案件和法官甚至和法院的利益沾上关系,错案追究制度的约束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但不幸的是,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通常都属于后一类案件。



⑩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54页。

11法瑞·亚伯拉罕:《美国法院的双重体制》,载于宋冰主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法律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转引自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 版,第137页。David Pannick, Judg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90.

1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 138页。

14法官惩戒制度通常包含对法官的免职处分,而这涉及到国家权力运作的宪政框架,应由基本法律规定。

15复审制度是对已做裁判的案件重复进行审理的制度,包括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和行之有效的针对实体判决的防错究错机制。参见《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陈桂明著: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本文来源:https://www.jxxyjl.com/gongwuyuan/4659.html

Copyright @ 2011- 江夏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京ICP备18818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