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最新】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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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2、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
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3、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的种类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分为五种:
(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4、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6、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解读之一: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与法规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条例》的颁布不仅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而且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使财政监督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财政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先包括实现依法理财目标。
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不仅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解读之二:
《条例》涵盖面广、针对性强,界定了16类400种违法行为,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有法可依的目标,财政法治建设有了新飞跃。
《条例》针对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违法行为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的新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许多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囊括了16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这是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罚、处分手段,而实践中却经常发生的行为,具体内容见表一。
8、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9、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0、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1、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4)虚列投资完成额;(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2、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3、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主要包括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4、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5、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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