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政策法规 2017-03-11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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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市交委:上月,在广州15条主干道上行驶的外地牌照车辆占车流量的13.3%。

2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活动,广州市交委和交警相关负责人透露,广州“限外”经充分调研和征询意见,当前相关方案及配套措施已准备就绪,一旦获批即可随时启动。不过,广州“限外”只针对“外地牌照广州使用”车辆,在非节假日“限外”,来穗进行公务、就医、探亲、购物等活动的外地车不受影响。

现象:大量本地人上外地牌开专车

市交委总工程师沈颖表示,自从广州实施限牌后,对于粤A牌车辆的增长,起到了明显调控的作用,但现在最大的难题是道路上出现的大量非粤A牌车辆,“尤其是近段时间,很多非粤A牌车辆在中心城区行驶,这些车并不是外地车,而是本地人上了外地牌进行专车运营。”

根据市交委监测,近几年外地车进入广州中心城区的数量逐年上升。中心城区15条主干道外地车流量占比监测结果显示,2012年6月调控前是5.9%,2013年11月上升为9.4%,2014年11月上升为11.2%、晚高峰达到13.6%,而今年5月,更是上升为13.3%,呈现激增态势。在目前行驶的外地车辆当中,深圳车和佛山车各占三成,其他外地车占四成。

根据交警的卡口数据,目前在广州中心城区每月行驶5天以上的外地牌照车辆有28万辆,每月行驶8天以上的有17万辆。

外地车来穗公务就医等不受“限外”影响

“在‘限牌’治堵问题上,‘限外’肯定是一个必备的措施。”沈颖说,几年来,广州为“限外”进行了大量调研,也充分征询了邻近城市的意见,针对大量外地车辆来穗进行公务、商务、就医、探亲、购物等情况不断制定和完善“限外”的方案,甚至对“广佛候鸟”这部分群体也制定了具体的方案。

沈颖说,如果实施“限外”措施,将区分本地化运行的外地车和正常运行的外地车。不会在节假日实施“限行”、“限外”,对于交通高峰时段有公务、就医等需求的外地车辆来穗,将采取发放通行凭证等措施。

广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吴泽驹说,广州一旦“限行”、“限外”,对象并非偶发性来穗的外地车辆,而是“长期在广州市行驶的外地车辆”。至于能否做到精准甄别,“从技术上完全可以做得到”,“现在通过大卡口系统,比如电子警察的数据分析出来的结果,可以精准到车、精准到人。”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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