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职务侵占无罪】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知识百科 2018-01-12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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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凯迪龙股权纠纷后股东被控职务侵占罪

昨日下午,吴良终于站在了南海法院的被告席上。作为南海凯迪龙工业毡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凯迪龙)的前股东,他在退股后被曾经的合伙人陈某举报称其侵占公司1300多万元,后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移送检察院,并于昨日开庭。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吴良和律师一直都在做无罪辩护的努力。而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目前涉案金额已从1000多万调整至12万多。罪与非罪,在代吴良四处“喊冤”近一年的弟弟吴平看来,一切始于那场股权纠纷。

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吴良的弟弟吴平介绍,兄弟俩与陈某是茂名老乡。吴良与陈某在南海曾合作开办多家公司,其中一家就是南海凯迪龙工业毡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凯迪龙)。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高温毛毡。

公司成立之初,由吴良出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占八成股份,不过到2009年,吴良减持为37%,而法人代表也变更为陈某。

矛盾从此埋下。吴平表示,因陈某“将财务控制死”,甚至停发吴良的工资、社保等,次年4月,吴良只好向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其协助查账,但无果。

一番讨价还价,吴良将手中股份折价800万元全转让给了陈某,但却只收到300万元,多次追讨无果。不过,到2011年2月形势突变,陈某报案,称吴良侵占公司1300多万元。

去年3月10日,南海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吴良立案并刑事拘留,4月15日又经南海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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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初的起诉意见,吴良案涉包括了凯迪龙在内的四家合作公司,而被控侵占金额调整为了11笔共计360多万元。

被告坚持无罪辩护

南海检察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25日、11月7日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要求延迟审查起诉期限。

昨日下午,南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最新版的公诉书中,吴良被控款项仅剩下12万多元。庭审中,吴良及其辩护律师均否认侵占公司款项,辩称所指控的12万余元或为私人借款,或已归还公司。

针对侵占货款的指控,吴良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为开展业务和收款方便,公司股东陈某、吴良等都可以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收到后再转交给公司的,财务会出具一份收款收据,以证明货款已交给了公司。“这有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证明为证,并没有将这两笔款占为己有!”

因“你懂的”、“任性”、“铁帽子王”等诸多金句走红的全国政协大会发言人吕新华卸任,早在一个月前,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就获悉他的眼睛不是太好,恐怕不再担任发言人。没想到,消息公布的还是快了些。

即将接任他的是现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王国庆。他曾是党的十八大的新闻发言人,而且他曾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任副主任多年。“过去的十几年间,王国庆主任本身就是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与推广这一过程的领导者和参与者。”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的院长董关鹏说。

“他也是很多新闻发言人的老师。”董关鹏说,王国庆主持了过去十余年几乎所有国家级的新闻发言人培训工作,并应邀兼任全国领导干部媒介素养培训基地理事长、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名誉院长。

吕新华简历,曾因“你懂的”爆红


 吕新华简历:

吕新华,1951年1月生,浙江诸暨人,杭州大学(今浙江大学)毕业。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2014年12月12日,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吕新华被确认为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

2015年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政协第三十八次主席会议吕新华不再担任政协大会发言人。

1951年1月生,浙江诸暨人,杭州大学(今浙江大学)毕业。

1974-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科员;

1981-1986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随员、三秘、二秘;

1986-1988外交部干部司二秘;

1988-1998外交部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

1998-2001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1-2002外交部大使;

2002-2003外交部部长助理;

2003-2006外交部副部长(主管行政、财务、机关服务中心等事务)

2006~2012.4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

2013.03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

2014.02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2014.03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

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确定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吕新华为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

2015年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政协第三十八次主席会议确定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王国庆为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吕新华不再担任政协大会发言人。

一句“你懂的”成为经典

一年前,澎湃新闻旗下微信公号“饭局阅读”(fanjuyuedu)曾发文称:“人一辈子说过很多话,但别人能记得住你的往往只因为其中的某一句。2014年3月2日之后,63岁的吕新华或许注定会成为被历史铭记的那个群体之中最新的一个。”

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

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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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1个月前,国内知名快餐品牌“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案宣判,曾风云一时的蔡达标因家族股权纠纷牵出经济犯罪,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中量刑达10年有期徒刑的职务侵占罪也引起了普通公众的关注。

据《法人》杂志与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作出的《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指出,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1月9日,刊发了一篇名为《公司大股东被指职务侵占》的报道,详细报道了北京三立飞越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于国柱被小股东周杰举报职务侵占一案。

职务侵占案件有哪些特点?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如何认定?企业及股东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2014年1月19日,《法制晚报》、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京共同举办了以“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与法律防范”为主题的法治论坛,与会法学专家、资深律师等嘉宾就这一话题进行了积极讨论和激烈辩论。

 有法益侵害则涉嫌构成犯罪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北师大从去年开始成立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职务侵占罪是最常见的(尤其是对民企)罪名之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写得比较清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中国很多民营企业都是从个体户慢慢走过来,企业主往往把企业视为自己的一种私产,这与现代企业治理法人制度的观念有冲突。现实中,很大一部分私营企业不是很规范,有严重的公私不分的情况。公司的钱,企业主、实际控制人可以支配使用,但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时需要一些货款、投资款,实际控制人也会把他自己私人的资金进行投入,所以公私不分导致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非常模糊。

至于如何认定,我认为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有法益侵害才会有犯罪,没有法益侵害不会有犯罪。这里的法益范畴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出资人的利益,股东、投资人的利益;二是单位员工的利益,企业不仅仅属于股东,也属于员工,这些员工为企业投入了精力、智力和劳动,员工在里面有利益;三是公司对外要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债务,对公司而言,债权人的利益也是职务侵占罪所需要保护的一种实质意义的法益。

举例来说,即使一人独资设立的公司,他拿走公司的钱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在有些情况之下,虽然我是出资人,但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对外欠了很多债,我把公司财产设到私人名下,再想办法将公司破产。这就当然有了法益侵害,侵害了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当然要入罪。

 职务侵占多因管理不善及个人报复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吴立伟(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前非国有公司中,比较高发的是两类犯罪: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从职务侵占罪的诱发原因来看,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非国有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一系列的不规范、不透明、制度不健全,个别大股东独占,存在着一系列的实施这种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此外,一些人利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来行个人报复之实,利用刑事手段来解决债权纠纷、股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

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我认为从企业内部而言,应当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股东、员工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及参与意识,并认真监督执行。

此外,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应当纠正错误的执法理念和执行意识,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不应该个人、组织为私利而进行报复的手段。

 企业内部犯罪易遭遇取证难

赵岐龙(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前基于民营企业引发的犯罪非常多,但得到查办包括最终有下文的不是很多,我觉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维权难,在国企中,贪污罪、挪用公款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比较完善,有纪委和强制审计制度,但在民企中,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公司类的犯罪属于企业内部的家里事,认为是股东的纠纷,所以司法机关往往不重视,很少主动干涉公司内部发生的犯罪。第二个原因是取证难,公司犯罪尤其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很多案件,往往需要股东去取证。

在常见的公司类纠纷中,有些大股东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混淆了公司股权和物权之间的关系,既然我是大股东,财产都是我的,这完全没有遵守《公司法》分红程序以及其他程序,违法占用其他财产,这导致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情况频发。

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的发生,我认为应该做三方面工作:一是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妥善安排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董监高(指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问题,充分利用好《公司法》赋予的一些表决权回避制度、累计投票制制度、普通的知情权等。

二是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过发挥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等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的一些财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三是要求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应统一司法不能选择性执法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廖宏浩(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刚才有嘉宾提到,职务侵占罪在现实中往往会变成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打击手段,是将民事问题刑事化的一种表现,我觉得很有道理,但我代理的北京三立飞越科技有限公司小股东周杰举报大股东于国柱职务侵占一案,我觉得要从相反方面考虑一下,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我看到一些新东西。

周杰当初通过诉讼发现大股东于国柱将公司巨额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才得知于国柱已经瞒着他、伪造其签名将公司悄悄注销,这说明于国柱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

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问题上,如果周杰当时向警方报案时,公安机关直截了当地说不立案,我就不会建议周杰通过刑事方法来处理此事。但问题是山东德州警方进行了立案侦查,公安查到于国柱把很多钱用于买车买房,这都查得很明白了,结果公安办案人员却说只要周杰不是股东就不犯罪

防范风险不能忽略企业文化建设

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近几年许多民营企业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纷纷落马入狱,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做综合研究。我们所关注到的主要是从企业治理角度来做研究,涉及到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高管职责划分、部门权力,以及对外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问题等。

我们关注风险防控,最关键的是企业内部的体制是否完善,职能划分是否恰当,各个职能是否明确,尤其是涉及到财、物处理、流转的程序里,流程是否规范,各个部门之间衔接是否完善,这是所有企业里最关注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即企业文化建设问题。很多企业家都想尽办法约束员工,让他们戴着镣铐,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大家的行为,但我想大家忽略掉了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要让每个员工有归属感很关键,从长远而言,为企业的发展做努力,而不是看眼前的短期利益采取愚蠢的行为,这是更多企业要关注的,尤其是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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